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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国平与胡光明、方亮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平,胡光明,方亮秀,胡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91号原告:沈国平,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光明,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方亮秀,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立国,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平诉被告胡光明、方亮秀、胡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