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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樟妹与钱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樟妹,钱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沈樟妹。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许美红。被告:钱中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樟妹诉被告钱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樟妹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沈樟妹的起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