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沈樟妹与钱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樟妹,钱中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594号原告:沈樟妹。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许美红。被告:钱中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樟妹诉被告钱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樟妹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沈樟妹的起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