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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巨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徐某某,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陈家友,山东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2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家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程大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