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宝××厂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2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厂。代表人:潘某某,厂长。申请人: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行政和财务总监。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欧某某,女。申请人深圳市宝××厂、伟××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深深宝劳仲沙井庭(案)字(2011)66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宝××厂、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宝××厂、伟××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宝××厂、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邓亚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