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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新民初字第50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树刚、陈玉敏、苗鑫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闫树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5058号原告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被告闫树刚、陈玉敏、苗鑫璐。原告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树刚、陈玉敏、苗鑫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闯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