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新民初字第50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树刚、陈玉敏、苗鑫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闫树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5058号原告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被告闫树刚、陈玉敏、苗鑫璐。原告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树刚、陈玉敏、苗鑫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丰泽国际交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闯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