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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行审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墨市海洋与渔业局、臧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海洋与渔业局,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行审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地址:即墨市岙兰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昭绪,局长。委托代理人栗继东,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仁开,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臧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1年4月14日对臧某某作出的即渔海处罚字(201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即渔海处罚字(201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发〔2009〕2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据此,裁定如下:对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