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椒商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丁与丁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丁,丁某,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椒商初字第14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4-0。负责人:崔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张某。被告:丁某。被告: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丁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判。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起诉称:2010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丁某签订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丁某339000元,用于装修,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1年8月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固定利率,还款采用按月付息、任意还本法归还借款。如借款人未按约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则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两被告提供的坐落在台州市××××号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范围包括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被告徐某、丁某系夫妻,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共同还款,被告徐某应共同偿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丁某发放了贷款339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丁某未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截止2011年10月8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9000元及利息1340.32元。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8000元。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丁某、徐某共同归还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39000元及利息(截止2011年10月8日的利息为1340.32元,2011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确认原告对被告丁某、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在台州市××××号的房产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举证如下:一、《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丁某间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丁某、徐某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号的房产为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二、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丁某发放贷款339000元的事实。三、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坐落在台州市××××号的房产系被告丁某、徐某所有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四、逾期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丁某尚欠本息的事实。五、《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徐某承诺共同还款的事实。六、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的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的事实。七、结婚证书、民政局离婚登记表各一份。证明被告丁某、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10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丁某、徐某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丁某、徐某送达,其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丁某、徐某系夫妻,于2001年4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10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丁某、徐某签订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且就抵押物已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丁某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丁某未予以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被告丁某、徐某应承担相应的抵押责任。被告丁某在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徐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徐某作为抵押物的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明知了本案借款的事实,并承诺共同还款。因此,被告徐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某、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借款本金339000元及利息(截止2011年10月8日的利息为1340.32元,2011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对被告丁某、徐某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号的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已减半),由被告丁某、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