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正清与被执行人宋小刚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清,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正清,男,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正国,男。被执行人宋小刚,男,个体户。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正清与被执行人宋小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案总执行标的为2.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小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贺宇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