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侯若楠与彭光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若楠,彭光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931号原告侯若楠,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光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宝民,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若楠与被告彭光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若楠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若楠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若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侯若楠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