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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辉与广厦水岸东方第三项目部、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辉;广厦水岸东方第三项目部;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032号原告郭辉。委托代理人王秀英、李培儒。被告广厦水岸东方第三项目部。负责人陈岳芳,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高新二路****团**中国广厦**。负责人金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福维,男,194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诉被告广厦水岸东方第三项目部、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25元,另5225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孟爱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