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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料料与黑小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料料;黑小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141号原告孙料料。被告黑小闯。原告孙料料与被告黑小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料料,被告黑小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料料诉称:2011年4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黑小闯驾驶陕A×××**号三轮汽车沿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西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原告家门口时,适逢原告手推一架子车在此由东向西进家门,三轮车左后轮压伤原告的左足,造成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黑小闯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护理费2900元、医疗费52927.7元、交通费340.5元、误工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黑小闯辩称:其驾驶的车辆虽与原告有接触,但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家建房占用了道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黑小闯驾驶陕A×××**号三轮汽车沿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西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原告家门口时,适逢原告手推一架子车在此由东向西进家门,三轮车左后轮压伤原告的左足,造成交通事故。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诊断为1、左足碾挫伤;2、左足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并缺损。嗣后原告到该院门诊复查。原告共计支出医疗费55937.6元(其中被告伯父垫付5000元)。2011年5月4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在村道行驶,观察不周,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发生伤人事故后,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保护现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医疗费票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55937.6元(其中含被告伯父垫付医疗费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29天×30元);3、护理费1740元(29天×60元);4、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5、误工费45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黑小闯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孙料料医疗费509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护理费174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500元,合计58247.6元。二、驳回孙料料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5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负担3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自行负担32元,本院退付原告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