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马延文与嘉兴市金奥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马延文;嘉兴市金奥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延文。委托代理人:施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金奥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良。委托代理人:潘建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巍巍。上诉人马延文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金奥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延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6元,减半收取计7093元,由上诉人马延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