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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潘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2011年5月21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潘某由于借高利贷需提供房产证明,在明知其房屋所有权证因贷款抵押于银行的情况下,主动联系广告承接办理假证的人,并提供姓名、地址、面积等信息,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制作了地址为本市凯旋新村15幢4单元501室的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同年8月,潘某使用该证向高利贷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2011年2月,被告人潘某因借高利贷需要,再次联系办理假证的人,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制作了地址为本市兴隆西村4幢西单元510室的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两本以及杭上国用(2009)第0031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经鉴定,上述三证系伪造)。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潘某在本市江城路宋城饭店909号房间使用上述三本房产证件向林佩辰借高利贷时,被发现证件系伪造。潘某当场被林佩辰殴打,后其家人报警,林佩辰随后也以被人用假证诈骗为由报警。当晚9时30分许,民警赶赴现场将潘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收缴通知书、土地登记事项意见单、接警单、调取证据清单、房屋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照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验伤通知书及照片、归案经过、印文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为向他人借钱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袁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