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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培真与黄聪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真,黄聪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孙培真,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黄聪万,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42号孙培真与被执行人黄聪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2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