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陈甲;陈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仙商初字第810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甲、陈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爱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和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起诉称:2006年1月11日,被告陈甲因资金紧缺,向我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利息330元。2009年9月1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本息合计42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乙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09年9月11日利息为12000元,2009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至付清本金止)。被告陈甲答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2005年间,我的朋友报六合彩码给我,我再报给原告,大约金额20000元,加上利息合计30000元。因我的朋友外出无法联系,我与原告系邻居,关系较好,碍于情面,我才于2006年1月11日给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的中介人应金某是房东,因他未在仙居,所以不能出庭作证。综上,我认为本案款项不是借款,大约20000元是六合彩赌资,但我愿意分期支付,其余部分是利息,我不愿支付。另外,我与原告还有其他的帐没有结算,我曾卖给原告杨梅47箱,结货款13395元,原告没有给付。原告曾卖给我价值2200-2300元的蜂胶,蜂胶款我也没有支付。被告陈乙未作答辨与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1日,被告陈甲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30000元,约定按每月330元计算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2009年9月1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42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2006年1月11日,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甲的民间借贷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陈甲不按约还本付息,依法应承担支付本息的民事责任。该债务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乙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陈甲辩称该借款系六合彩赌资,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甲、陈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09年9月11日利息为12000元,2009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甲、陈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40003235)。代理审判员 陈爱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