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袁某甲,男,1963年5月2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袁某乙,男,现年40岁,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袁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普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段正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