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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袁某甲,男,1963年5月2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袁某乙,男,现年40岁,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袁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普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段正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