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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003-1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00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3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石某某,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石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有存款业务往来。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石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紫阳县支行030361092400052****账户存款冻结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卢从现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