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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林某1,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江某,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案由:子女变更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在海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其中婚生女孩林某2(1994年3月4日生)、男孩林智豪(1997年4月14日生)由原告抚养,女孩林凯娜(1995年8月16日生)由被告抚养。现原、被告又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纠纷。于是2011年11月9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变更女孩林凯娜由原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林某1与被告江某双方同意变更婚生女孩林凯娜由原告林某1负责抚养,婚生女孩林某2、男孩林智豪继续由原告林某1负责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郑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