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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朱凤正为与路辉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正,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19-2号申请人朱凤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路辉,男,汉族,农民。朱凤正为与路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141号调解书调解由路辉偿还朱凤正借款1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将以上执行款执行到位交付申请人领取。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路辉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141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