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方俊、马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44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汤杰,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能提供被告马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姚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