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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方俊、马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44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汤杰,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未能提供被告马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姚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