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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某某,女,1973年8月3日生,汉族,秦都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