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某某,女,1973年8月3日生,汉族,秦都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委执字第000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