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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广济信用社职工。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别 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