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莱阳执字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香,谭宁,李竹青,徐秀忠,徐庆伟,徐卫涛,王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莱阳执字26-1号申请执行人:林桂香。委托代理人:李丽英,女,系申请人之女。被执行人:谭宁,农民。被执行人:李竹青,农民,莱阳市万第镇三合泊村。被执行人:徐秀忠,农民,莱阳市万第镇西万第村。被执行人:徐庆伟,农民,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南关村。被执行人:徐卫涛,农民,莱阳市沐浴店镇东徐家庄村。被执行人:王东明,农民,莱阳市郝格庄小区4号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莱阳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3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3622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徐卫涛及王东明履行了还款义务,其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监狱服刑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04)莱阳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