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东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新剑与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剑,方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东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朱新剑,东区岭下镇诗后山村小唐路28号,现住金华市上浮桥栖凤街182号金鹰宿舍3单元301室。被告方文明,孝顺镇洋湖塘村古佛巷14号,现住金华市东关楼门路*号*楼。原告朱新剑诉被告方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秀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新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新剑诉称,2009年11月26日,被告为翡翠珠宝买卖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二十天。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二十天还款的事实。被告方文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经审理,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其待证内容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其一直未予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新剑借款70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方文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书 记 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