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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幼儿园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罗湖区××幼儿园,黄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公民代理。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约束。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应对黄某某的离职原因及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幼儿园未能提供足够有效证据证明黄某某工作的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认定黄某某在××幼儿园工作至2010年9月26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幼儿园存在未发放黄某某2010年9月工资的事实,故××幼儿园应支付黄某某2010年9月1日至9月2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72.4元。××幼儿园工资表虽记载2010年8月发放黄某某暑期即7月22日至8月22日工资,但未经黄某某签名确认,且黄某某亦不予认可,××幼儿园应对员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黄某某要求××幼儿园支付2010年7月22日工资人民币6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黄某某虽与××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任幼儿园教师,但一直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幼教资格证》,××幼儿园上诉主张黄某某存在故意隐瞒欺骗,骗签的劳动合同无效问题。经核查,在仲裁和一审程序中,××幼儿园均未提出黄某某存在故意隐瞒欺骗,骗签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亦未据此提出对黄某某的反申请(仲裁程序)和起诉(一审程序)请求因劳动合同无效而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因此,本案中,××幼儿园的上诉主张,不属于二审应当审理的新证据和事实理由,本院依法不予审理。××幼儿园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在未确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的情形下,××幼儿园应支付黄某某2010年7月23日至8月21日放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一审对此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定。黄某某以××幼儿园未及时足额支付黄某某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与××幼儿园的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幼儿园应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幼儿园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