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采纳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采纳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成都采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北路24号2幢5楼1号。法定代表人曾健,成都采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源泰,成都市金牛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39号。法定代表人罗蜀杭,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子祺,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采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采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采纳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采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