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行审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行审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廷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开军,该局法制科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0年10月19日接群众举报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即墨市华山镇泰山路华山中学对面建设1556平方米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处。该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的照片等佐证,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期间,申请人亦告知了相对人救济权利,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1、罚款77800元;2、加处罚款77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申请执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