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骆某某、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骆某某,何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孟某。被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骆某某、何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