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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家振与徐天钢、赵玉辅、孙佳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75号原告:李家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徐天钢,男,汉族,住刘河县城。被告:赵玉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孙佳岳,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李家振与被告徐天钢、赵玉辅、孙佳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家振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天钢、赵玉辅、孙佳岳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天钢、赵玉辅在中国建设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