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侯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王军;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武侯行初字第28号原告王军,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身份证号码:510xxx。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穆际平,局长。原告王军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王军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魏 英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人民陪审员  **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