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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左某与卓某某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左某;卓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左某。被执行人卓某某。申请人左某与被执行人卓某某抚养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执行案系左某之父左某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申请执行,况被执行人卓某某已将抚养费逐月交付申请人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左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