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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85-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游合英与曾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合英,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85-2号原告游合英,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曾祥,户籍地址中国香港,现住于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8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曾祥在上海浦东发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人民币XXX元(币种:下同),查封了用于担保的原告所有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布吉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XXX元。现因原告撤回了起诉,本院亦已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曾祥在上海浦东发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游合英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布吉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XXX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