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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某赌博罪一审刑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200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0月28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0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2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2日晚,申某伙同肖向东(已判刑),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庆隆苑物业管理处二楼办公室内,聚集二十余人以扑克牌“小九”方式进行赌博,肖向东负责抽头。当晚22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肖向东抓获归案,并抓获参赌人员25人,查获赌资人民币82535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骰子2枚,上述赌资及赌博工具已被收缴。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叶某的证言、涉案人员肖向东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申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集二十余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达八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