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杨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邓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