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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杨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邓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