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友良与武穴市迅达医化有限公司、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良,武穴市迅达医化有限公司,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亮,骆骥,李龙章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陈友良,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迅达医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武穴市迅达医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18号路002号。法定代表人:陈友良,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法定代表人:李龙健。被告:李亮,武穴市迅达医化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骆骥,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武穴市迅达医化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李龙章,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武穴市迅达医化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良与被告武穴市迅达医化有限公司、湖北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亮及第三人骆骥、李龙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良于2011年11月7日以公司僵局形式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