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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孔彩朵与陈霞、王照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彩朵;陈霞;王照法;杭州萧山湘湖砂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045号原告孔彩朵,萧山区城厢街道横石板弄2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王科威,浙江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霞,山区闻堰镇长安村王家里六组32户。被告王照法,山区闻堰镇长安村王家里六组32户。被告杭州萧山湘湖砂洗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山河村(山五村)。负责人王照法,厂长。原告孔彩朵诉被告陈霞、王照法、杭州萧山湘湖砂洗厂(以下简称湘湖砂洗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孔彩朵的委托代理人王科威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孔彩朵诉称:被告陈霞、王照法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14日,被告陈霞由被告湘湖砂洗厂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3%;担保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陈霞未还,被告湘湖砂洗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又被告陈霞的上述债务为被告陈霞、王照法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照法应与被告陈霞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陈霞、王照法返还借款50万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每月3%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湘湖砂洗厂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霞、王照法返还借款50万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湘湖砂洗厂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霞、王照法、湘湖砂洗厂未作答辩。原告孔彩朵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协议1份,欲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2、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1份,欲证实原告已将借款50万元交付给被告陈霞的事实;3、户口本(复印件)1份,欲证实被告陈霞、王照法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霞、王照法、湘湖砂洗厂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霞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逾期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湘湖砂洗厂作为被告陈霞的借款担保人,也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湘湖砂洗厂对保证的范围未作约定,故被告湘湖砂洗厂应对被告陈霞在本案中所涉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陈霞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王照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陈霞、王照法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原告与被告陈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此,上述债务应按被告陈霞、王照法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照法应与被告陈霞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霞、王照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孔彩朵借款5000元,并赔偿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损失;二、杭州萧山湘湖砂洗厂对上述第一项中陈霞、王照法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孔彩朵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陈霞、王照法负担,杭州萧山湘湖砂洗厂负连带清偿责任。孔彩朵同意陈霞、王照法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