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二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何元军与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元军,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何元军,男。被执行人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声权,总经理。何元军与西安权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31日,何元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赔偿款33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