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明。委托代理人李亚成。委托代理人花映洲。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委托代理人王潭海。委托代理人邹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9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973.5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3973.50元,由原告杭州腾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