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涧法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新与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刘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刘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涧法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被执行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我成,男。保证人武留森,男。本院在执行李新与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刘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刘我成不能履行(2009)涧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武留森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1年6月20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嵩县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刘我成无履行能力,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武留森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武留森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新清偿债务22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