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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审判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