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审判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