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少鹏诉闫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鹏,闫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34号申请人杨少鹏,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陇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亚强,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于甘肃省华亭县,回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旺,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少鹏诉闫亚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8日分别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402元及97988.50元,共计人民币98390.5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杨少鹏,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