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赵先兵与解正宏、霍山县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兵,解正宏,霍山县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赵先兵被执行人:解正宏被执行人:霍山县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霍山县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中世铝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霍山县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中世铝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1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