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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培全与彭峰借款担保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培全,彭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68号原告:张培全,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彭峰,男,汉族,齐河县。原告张培全与被告彭峰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原告张培全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峰的工资。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彭峰在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工资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