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海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虹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肖荣、王亚超。被告钱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众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一��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邓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