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小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宝渭法刑初字第00257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2008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2月8日减刑释放。2011年8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1)第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思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太平庄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净重70克,检出毒品海洛因。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人邓某某、邓某龙的证言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乘坐出租车途经本市太平庄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净重70克,检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材料证明,2011年8月16日3时许,邓某某驾驶出租车和其堂弟邓某龙在宝鸡市延伸段高速路口等客人,一个男的(指被告人刘某某)说要去凤县,拉上这个人行至太平庄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挡住,后来听说从车上客人的兜兜底下搜出了啥东西,最后被叫到了公安机关。2、证人邓某龙的证言材料印证证人邓某某证言所证明内容,并证明公安人员从车上客人处搜出黑色塑料袋包的毒品一包。二、书证、物证:1、抓获经过证明,宝鸡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于2011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在宝鸡市太平庄收费站抓获被告人刘某某。2、查获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同时从其身上查获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予以扣押。3、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指认涉案毒品的情形。4、尿液提取笔录和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5、凤翔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华山监狱书证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2月8日减刑释放。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概况,证明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三、鉴定结论:宝鸡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明,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70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其含量为34.7mg/100mg.四、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材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予从重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晓燕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人民陪审员 凤让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