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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峰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陶云保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峰;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陶云保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69号原告:张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陶云保,男,住浙江省台州市原告张峰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陶云保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峰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陶云保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陶云保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国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