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56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潘东桂与陕西翰林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冬桂,陕西翰林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569号原告潘冬桂。委托代理人闰向洲。被告陕西翰林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鹏。原告潘东桂与被告陕西翰林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陕西翰林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要求被告制作数学作业本、英语作业本、作业本,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作业本均不合格,且印刷有误,其已付40000元货款。现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定金,_赔偿其损失,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潘冬桂与被告陕西翰林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经查明被告以陕西翰林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该公司正在更名,办理工商执照登记,该公司现并不存在。故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冬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沙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