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益明与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方建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益明,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方建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沈益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镇中路。法定代表人:方建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建波,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沈益明诉被告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方建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益明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方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益明撤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沈益明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