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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非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市纤维检验所与王连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衡水市纤维检验所;王连仲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衡桃非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纤维检验所。 法定代表人赵世鑫,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喜,副所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连仲。 衡水市纤维检验所作出的(衡纤)质监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纤维检验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市纤维检验所(衡纤)质监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衡水市纤维检验所(衡纤)质监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  扈荣振 审判员  宫卫红 审判员  王崇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