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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4-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2011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