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4-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2011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